其一,股东大会不拥有决议能力或资格。股东大会是公司意思的决定机关,采取会议体的形式,通过决议的方法作成企业的意思,因此,是不是合法召集股东大会,是判断决议成立与否的一个要紧原因。假如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缺陷,足以影响股东的集会被觉得是股东大会的,即觉得是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是什么原因。具体而言,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构成的集会对全体股东当然应赋予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或机会,同时,股东大会需要经有召集权人的召集、公告或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事情,符合出席法定数需要,这是股东大会的最低构成要件。欠缺这一要件,不可以构成合法的公司意思机关。
其二,股东大会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各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决议或者特别决议都规定了最低表决权数,该表决权数不同于出席法定数,出席法定数是股东大会成立的构成要件,而表决权数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要件,假如股东大会对决议事情的表决赞同数未达最低表决权数,则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假如股东大会对决议的赞同数未达章程所定最低数,但已达到法定最低数需要,则股东大会决议应视为成立,只是因决议办法存在缺陷而成为可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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